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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3-11-19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林业局稽查队

  责任人:承办人、队长、主管林政工作副局长

  二、 处罚权力使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三、 处罚程序

  (一) 立案

  1、立案条件:(1)属本机关管辖;(2)有违法行为的事实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林政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林政科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违法活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稽查队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至林政科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查

  林政科对稽查队报送的《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

  相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再交由分管局长审查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稽查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权利

  经分管局长审查或者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承办人填写《林

  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处罚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罚,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林政科组织进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决定与送达

  稽查队根据审查通过的《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审核无误后,加盖东宁县林业局公章送达当事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结案归档

  稽查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四、 处罚决定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经主管分管林政局长批准,由林政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时限的,报经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五、 监督检查

  执行《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六、 责任追究

  执行《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东宁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东宁县林业局管理员